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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中華民國刑法對於「偽造文書」的相關法條如下:

第15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

第 210 條 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 211 條 偽造、變造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 212 條 偽造、變造護照、旅券、免許證、特許證及關於品行、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
書、介紹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
以下罰金。

有關楊宗緯謊報年齡並提供偽造身分證資料的事件

有人認為只要游走法律灰色地帶模糊邊緣

以【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】為立足點辯護

或許算是沒犯法吧?!

Anyway,

高官奸商犯法都可以逍遙法外了,

楊宗緯這個小小瑕疵大家就不必過於挑剔了

還是好好欣賞他的歌唱吧!!!~~~

 

 

【最新消息】

台北地檢署已於12日指派專案檢察官盧姿如分「他」字案調查,檢察長王添盛要求從速偵辦。

檢方認為,在蒐證方面,現在才向節目製作單位調閱楊宗緯五、六個月前的報名資料,實務上緩不濟急;為確保儘速結案,偵查作業即刻展開。

檢察官決定以「專人送達傳票」或「電話通知」兩種途徑,要求楊宗緯直接到地檢署接受偵訊;希望能「目睹」楊宗緯的身分證,並讓他清楚說明報名參加比賽的經過,查證他變造身分證影本的犯意,一併追查有無共犯協助他犯罪。

至於製作單位有無涉案?檢方說,案情顯示參加比賽是楊宗緯個人行為,如事後查出節目製作人詹仁雄、主持人陶晶瑩也知情,甚或協助犯案,不排除就製作單位工作人員涉案部分加以偵處。

台北地檢署指出,楊宗緯所涉之罪的法定刑度是一年以下,符合緩起訴要件。如果到庭承認犯罪又具悔意,檢察官會參考刑法五十七條觀察「犯罪動機」、「犯罪手段」、「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」、「犯罪後態度」等情狀,在楊宗緯認罪下同意緩起訴。

檢察官說,就目前了解,楊宗緯只是虛報年齡參加,沒有惡性,在衡量案情後,給他緩起訴的機會很大。此外,為了製造難得的偵查「雙贏」局面,一旦檢察官對楊宗緯作出緩起訴處分後,可能會利用他的長處,安排他參加反賄選、反毒等宣導活動唱歌,以他的人緣匯聚人氣來作法律宣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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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mrafee19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