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蘇位榮/台北報導

台北地院昨天駁回陳水扁總統將國務費的案卷資料核定為絕對機密,直指陳總統意圖掩飾太太吳淑珍等人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,「不無干擾訴訟進行之疑」;合議庭臚列了五大理由,舉出美國水門案的例子,一一駁斥陳總統的違法行為。

裁定書首先指出,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並非憲法上的絕對權力,應受國家機密保護法限制,「非可恣意任為,更須受司法機關審查」,才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基本原則。

合議庭還舉水門案為例,前美國總統尼克森當初主張有國家機密特權,拒絕交出水門案的錄音帶,但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必須交出,成為國際憲政範例;因此我國法院審理案件遇到總統行使職權是否違法的爭議,法院應有審查的權限。

裁定理由指出,合議庭今年一月曾函詢總統府,本案六項外交工作是否已被核定為國家機密,當時總統府函覆法院並未核定;到今年六月大法官作出釋字六二七號解釋,陳總統仍沒有依解釋意旨立即將這六項外交工作核定為國家機密。

一直到上月中旬,被告馬永成、林德訓等人進行最後審理階段,總統府才以公函表示這些卷證資料已被列為絕對機密,永久不得公開。

合議庭認為,從陳水扁「遲遲未曾核定」,反而在法院即將審理終結才以最速件總統府公函行文法院,顯見扁核定本案卷證為絕對機密,並非基於國家安全利益。

裁定書指出,陳水扁的核定行為,純屬為隱瞞本案被告吳淑珍、馬永成及林德訓等人的行政疏失,甚至違法行為,及意圖掩飾他們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,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規定。

合議庭指出,本案扣案的卷證發票等,屬於國務機要費「非機密費」部分的核銷單據,其中大多屬於「蒐集自他人的發票」,不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的範圍。

至於筆錄提及的六項外交工作,早經媒體報導,沒有妨礙國家安全之虞,也沒有核定為絕對機密的必要性。

裁定指出,陳水扁總統要求返還證物,但這些證物都是檢察官持公函依法查扣,其中F案的收據、匯款單、工作紀錄影本、電子郵件等,還是陳水扁自己當庭交給檢察官;而「甲君」的領據匯款單,也是林德訓經陳水扁同意後,親自交給檢察官,足以證明本案證物查扣時並沒有爭執,並無不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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